作者:Julia Yong-hee Park   翻译:宋慈

在我的上一篇文章中我提到不是所有的“预先批准项目”都是一样的。那么,当一个区域中心说他们的项目是“预先批准”之时,他们指的到底是什么呢?一般来说人们对这个表达有两种理解:1)项目有I-924样本项目批准,或2)更早提交I-526申请的投资人已经收到了他们的I-526批准。但是有时候,区域中心有可能指的是“实际”预批项目。下文我将比较三种类型的美国移民局“预先批准”函并讨论“样本”项目与“实际”项目的区别。但在那之前,我想澄清一些专业用语的表达。I-924表格是区域中心用来获取区域中心最初批准时提交的表格。已经批准的区域中心也可以用这个表格来申请美国移民局的项目预批。当区域中心申请项目预先批准时,会使用I-924表格提交一个“样本I-526表”申请:也就是说,区域中心用I-924表格提交I-526申请“模板”。所以当人们说“I-924样本批准”时,其实指的是他们的“样本I-526表”申请被批准。所以我在下面的批准函中不会提到“I-924样本批准”。

以下是美国移民局在现实中批复的“预先批准”信函的三种类型的范本:

1. “样本”批准(两个范本)

Exemplar I

Examplar II

在一个真正的样本项目批准中,表格中会显示“样本I-526表申请项目(Exemplar Form I-526 Petition Project)”。但更重要的是,除了商业计划和经济报告以外,所有其他与发售相关的文件也都明确的在表格中列出。(见表格第三列,第一张表从上至下分别为:组织文件、商业计划、经济报告、运营协议、非公开的私募备忘录即PPM、认购协议、托管协议、贷款票据与抵押范本/担保文件;第二张表从上至下分别为:组织文件、商业计划、经济报告、非公开的私募备忘录即PPM、认购协议、就业岗位分配协议、谅解备忘录、托管协议——译者注)

2. “实际”项目批准

Actual I
Actual II

在“实际”项目批准通知中,你可以看到里面在任何地方都不会出现“样本I-526表”的字样。并且只有商业计划和经济报告在表格中列出。

3. “混合”批准项目

Hybrid IHybrid II

这第三种类型的批准函就有点麻烦了。在批准函中的确提到项目由一个样本I-526表格支持(图片上高亮部分——译者注)。但是“样本I-526表”却没有出现在列表本身。而更重要的是,与第二种类型一样,列表中仅指出商业计划和经济报告被批准了。个人认为,在上面信函中提到样本I-526表实际上是笔误。移民局经常用他们之前的信函作为模板来签发批准函和证据补充要求。比如,人们不时会收到一个证据补充要求却在里面看到与自己的申请完全无关的实体的名字。

所以为了确认一个特定的项目收到的是“样本”批准函(而不是“实际”批准),应该要确保除了商业计划和经济报告以外,在批准函里还列出了其他发售文件。

然而,我并不认为一个区域中心在收到了“实际”批准之后说他们的项目是“预先批准”的这种做法是错误的。但人们需要理解的是美国移民局从没有确认过一个“实际”批准项目在审查时会被“遵从”(即因为有预先批准而在个案审查时不再审查预批部分——译者注)。并且,即使是商业计划和经济报告的确被遵从了,因为所有的发售文件并未被批准,那么样本批准项目的时间优势在“实际”预批项目中可能就不存在了。

有人在2014年12月5日美国移民局的EB-5利益关系人电话会议上问过移民局“实际”批准项目是否会得到遵从,而华盛顿的EB-5团队并没有回答这个问题,而是说这是“个案”问题。提问者还争辩说这不是个案,但并没有得到更多的信息。

要提请读者注意的是上文所有的批准函都是由华盛顿特区的EB-5团队签发的。可能有人知道以前EB-5的申请都是由加州服务中心审批的,直到最近整个团队搬到了华盛顿特区。因此以前由加州服务中心签发的样本批准函格式与上文所列并不相同。然而,我不会详细的介绍加州的样本批准信函,因为其中大多数都是老项目了,而且如果有人试图以这样一个老的批准函来推销其项目并称其是样本批准项目的话,你需要问一问这个项目是否还跟当时样本申请时一样,从而考虑一下是否现在华盛顿的EB-5团队会遵从当时的样本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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