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Julia Yong-hee Park   翻译:Becky Song

在大名鼎鼎的2013年5月30日的审案备忘录中,美国移民局允许区域中心在增加新的地理区域和NAICS代码(即北美产业分级系统代码,指的是在原批准的产业范围外增加投资产业的范围)时不需要申请一个正式的补正。这使得区域中心有更大的自由去寻找不同种类的投资项目。然而,最近有迹象表明移民局在NAICS代码方面更进了一步,完全将之放在了区域中心批准内容之外。

2010年11月以前
在2010年引入I-924表格用作区域中心申请前,美国移民局不给区域中心记录NAICS代码。在引入I-924表格之前区域中心的批准函在关于批准的产业范围部分是这样的:

c0
2010年11月以后

在2010年引入I-924表格之后,加利福尼亚服务中心签发的批准函是这样的:

c1 c2

注意上面大标题是“区域中心批准”然后下面分为“地理区域”和“产业范围”两个部分。

因为当时美国移民局在NAICS批准范围上十分严格,而在那个时候一个补正大约需要18个月的时间才能批准,这对于区域中心而言接受不同领域的投资机会是十分困难的事情。例如,一个成功的为酒店项目募集资金的区域中心在收到加入了学校项目的NAICS代码补正批准前,是不能开始一个学校项目的。有一段时间美国移民局甚至通过坚持NAICS的六位数代码范围来限制区域中心的投资活动,从而将批准的范围变窄。

2013年5月之后

2013年在5月30日的备忘录中,美国移民局说道:

当一个区域中心改变其产业范围、地理区域、商业计划或经济模型时,不再需要提交正式的区域中心批准函补正。如果区域中心想在I-526审案阶段前确定这样的改变会被移民局接受,区域中心可以选择提交此类补正,但并不被要求这么做。(斜体强调由笔者添加)

在EB-5团队从加州搬到华盛顿特区后,其移民投资者项目办公室签发的批准函使得NAICS代码的“批准”更加明确,相关部分是这样的:

c3 c4

但他们还加了如下的一个脚注:

c5
(脚注内容为:移民局在2013年5月30日签发的EB-5审案政策备忘录指出,当一个区域中心改变其产业范围或地理区域时,正式的区域中心批准函补正已不再需要。如果区域中心想在I-526审案阶段前确定这样的改变会被移民局接受,区域中心可以选择提交此类补正。)

所以即使NAICS代码仍然是需要批准的事情(在I-526审案阶段),但正如2013年5月30日审案备忘录所说,区域中心终于可以自由的在其他产业投资项目,而不用花时间等待一个补正批准了。

2014年底至今

但最近,我见到这样的一个补正批准函!

首先,批准函“批准”了所要求的地理区域的扩大:

c6
并且同样有一个类似于以上情况的脚注说,下一次需要扩大地理区域时可以要求更多的补正批准,但这样做并非必要。

但是这一张补正批准函并没有像以前一样把新的NAICS代码作为“批准”的一部分加入进来。相反,批准函加入了在以前任何批准函里都没有出现的一个新的部分叫做“就业创造”。而在这个部分中,批准函列出了NAICS代码:

c7
并且,这个表格的脚注里有一些非常新的东西:

c8
(脚注内容:这些产业代码仅用作在估算就业创造时的信息参考,并不限制已批准的区域中心或其投资者的经济或就业创造活动。在之前的经济模型中未出现的产业创造的就业也可以在之后的I-526和I-829申请中分配给投资人,只要提交的证据证明所需要的就业岗位在新加入的产业中有可能将会被创造,或已经被创造。)

也就是说,这个脚注认为NAICS代码仅供信息参考之用,并且你不用像在2013年签发5月30日备忘录里所说的那样为寻求“确定性” (即确定更改能在之后的I-526申请中被接受)而提交正式的补正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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