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为GMBM律师事务所合伙人Catherine DeBono Holmes 和AAEB5总裁 Victor T. Shum的合作文章。AAEB5将其翻译供国内同行查看。原文地址见:
http://www.lexology.com/library/detail.aspx?g=d242d8a9-4ffb-46b1-93e1-ce33f2e7382e
除此文章以外,美国EB-5行业也在做诸多努力,希望新议案中的不合理内容在通过时能够有所改变。我们将在接下来一段时间针对议案中的热点问题进行分析,并附上相关议案原文翻译,供大家参考。

EB-5预警:参议院新议案对就业创造要求的改变将减少美国建筑项目的融资

参议院发起的对EB-5区域中心项目重新授权的议案将限制可以使用EB-5融资的项目类型以及可使用EB-5融资项目的融资额度。

于2015年6月4日发起的参议院议案题为“2015美国就业及投资促进改革法案”,包含一些加强对EB-5项目监管的条款,但是议案同时也包括一些条款将使很多建筑项目没有资格通过EB-5项目融资,而其他那些可以获得EB-5融资的建筑项目也将大大减少其融资额度。具体的说,这些条款将改变决定项目是否可以获得EB-5融资的就业计算方式,以及每个项目可以计算在内的就业数量。议案本身或者发起这个议案的参议员并未解释为什么他们认为这些改变是必须的,或者他们认为这些改变将如何改善EB-5项目。事实上,我们认为这些改变十分不明智,从而应当从议案中删除,因为这将减少外国投资与就业增长,并且伤害美国的中小企业,使得他们无法获得十分需要的资金,从而与EB-5项目的初衷背道而驰。

仅允许就业创造中的90%来自于间接就业的提议将事实上阻止所有工期少于两年且完工后没有运营的建筑项目获取EB-5融资。

议案中有条款规定,为获得EB-5融资,最多有90%的就业可为间接就业。现在的EB-5项目对直接就业和间接就业的比例没有任何规定,而只是简单的要求每个投资人创造至少10个就业岗位。如果议案中的这个条款被通过,那么意味着每个EB-5项目至少有10%的就业需要是直接就业岗位。议案里并没说明这指的是EB-5投资人投资的实体必须有直接雇员(如W-2表格的雇员),还是项目必须包含经济模型如RIMS II或IMPLAN所计算的直接影响的雇员。我们猜测应该指的是后者,因为如果指的是EB-5投资人所投资的实体必须有直接雇员的话,那将是一个极度严重的限制,因为大多数的EB-5投资实体都是作为特定项目的融资工具而成立的,他们自己并不是任何雇员的雇主。

即使这个条款指的是项目必须包含经济模型里的直接影响雇员,这也会自动的排除很多建筑项目。这是因为EB-5相关的条例不允许工期低于两年的建筑项目在使用EB-5资金时计算任何直接就业。因此,那些打算用作运营企业的比如酒店、饭店或辅助生活的地产开发商可以满足这条至少10%直接雇员的要求,因为这些项目在他们的运营阶段将有直接雇员。除此之外,建筑工期超过两年的建筑项目也可以满足这个要求,因为这些项目可以计算直接建筑就业。然而,我们不明白为什么会有至少10%的直接就业的要求,因为这个要求的后果是将自动的排除工期在两年以内的多户住宅、公寓楼住宅、办公楼或其他商业开发项目的EB-5项目。并且,因为规模小、工期短的两年内完成的项目是在经济欠发达的社区最易存活的项目,这个规定从而看起来与EB-5项目促进就业和经济发展的意图背道而驰。

将非EB-5资金创造的就业计算限制在不超过所有就业岗位的30%的提议将严重的减少很多项目可以使用EB-5融资的额度,并且最终影响到这些项目能否建成。

议案中有条款规定EB-5投资人所能计算的非外国企业家(EB-5投资人在议案中被称为“外国企业家”——译者注)投入的资金所创造的就业占总就业的百分比不能超过非外国企业家所提供的资金占总投资金额的百分比,并且不能超过所有就业的30%,即使非外国企业家的投资金额超过了30%。

议案中对“非外国企业家”并没有给出定义,因而不清楚这个术语是仅指EB-5项目中的股权投资人而不包括商业贷款人,还是包括项目的所有贷款和股权资金提供者。当今典型的EB-5地产开发项目中,高级贷款人一般提供高达项目总成本50%的贷款,而EB-5投资人投入20%至30%,开发商提供剩余的资金。因此,在一个典型的EB-5地产开发项目中,如果高级贷款人的投资不算作非外国企业家提供的资金的话,则自动将可以计算的就业降低了50%,也将最多可以募集的EB-5资金额度相应的降低了50%。商业贷款人所提供的贷款融资越多,EB-5资金的上限被降低的也越多。

如果非外国企业家被解释为所有非EB-5来源的贷款和股权资本,那么可以计算的就业被降低后与项目中EB-5所占比例成正比。也就是说,如果EB-5资金是项目资金的10%,那么项目只能计算10%加上最多30%的就业,一共为40%。如果EB-5资金占项目总资金的20%,那么项目可以计算20%加上所有就业的30%,总计50%的就业岗位,以此类推。可计算的就业比例的降低将直接导致任何项目所能募集的EB-5资金上限的降低,这是基于每个EB-5投资人10个就业岗位的基本计算模式。因此,一个EB-5资金占比30%的项目仅能计算总就业60%,从而其在现在的EB-5项目下可以募集的EB-5资金上限会被降低,仅等于现在可募集上限的60%。

上述提议也有可能导致EB-5融资的一种死循环,因为募集的EB-5资金额度越少,项目可以计算的就业岗位越少。例如,如果一个项目想要募集30%的EB-5资金,但是由于议案所作的改变导致可计算的就业数量不够,那么项目只能募集占总投资金额20%的EB-5资金,这样可计算的就业又相应的减少了10%,这有可能导致即使只募集20%的EB-5资金时可计算的就业数量还是不够。

这并不一定会影响有相当多就业盈余的项目募集EB-5资金,而这样的项目一般都是规模最大工期最长的建筑项目,但这会影响大量的小企业和中型地产开发商,他们一直以来都会根据就业数量尽可能多的募集EB-5资金。我们不清楚为什么参议院试图通过可募集的EB-5资金量的减少来惩罚小企业和中型地产开发商项目。在我们看来,这些所提议的就业数量计算的改变非常武断,并且不当的增加了美国企业寻求使用EB-5资金的负担,对他们而言EB-5融资是在其他情况下所不能获得的完成项目的必需资金。

EB-5项目的变革应当用来巩固项目,而不是随意的惩罚某些美国企业或对那些寻求使用EB-5资金的美国企业而言将EB-5项目复杂化。

对于提议的法案所导致的结果为什么会有助于美国经济或巩固EB-5项目这一点上如果有合理的解释的话,发起本议案的参议员应当做出解释。如果没有,这些条款应当被放弃,因为它们无意之中惩罚了特定的美国企业,而这些企业应当与其他的美国企业有同等的使用EB-5融资的机会。

参议院议案中还有很多其他条款将对移民者通过EB-5项目获得签证的要求作出重大改变,而这些也有可能影响美国企业获得这些非常需要的EB-5融资。我们期待这些条款在参议院的议案在国会辩论时能有所改变,我们期望当这个议案最终通过的时候,议案将巩固EB-5项目,同时不会使美国企业通过这个项目募集资金来创造就业变得过分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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