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ulia Yong-hee Park   翻译:Alison Li

2015年2月26日,移民局在其举办的EB-5利益相关者电话会议中聚焦讨论资金来源证明问题。这是移民局首次与大众公开地着重讨论资金来源证明问题,而电话会议本身也为人们提供了许多非常有用的信息。

但是,移民局在此次电话会议中提到的其中一点内容似乎被许多人错误地诠释了,而这篇文章就是为了澄清人们的误解。

电话会议后,业内好像有些声音宣称移民局不再允许父母通过贷款的形式为孩子办投资移民。这种说法或理解是错误的。

移民局的确在电话会议中提到,如果EB-5投资者利用贷款作为EB-5的资金来源,但贷款并非以投资者自己拥有的财产来做抵押,那么这种资金来源就不符合法律对EB-5投资中“资金”的定义。

并且,移民局与电话会议中参与提问的律师讨论了在理论上,法律对“资金”的定义到底意味着什么。

然而,非常重要的一点是,当讨论结束后,移民局用了两个例子清晰地说明了即使资金来源是贷款,并且用作抵押的财产非投资者本身所有,只要这笔贷款之后被无条件赠与给投资者,那么移民局是允许和接受这种资金来源的。

举例A:

碧云通过抵押其母亲所拥有的一栋公寓获得银行贷款来做EB-5投资。
在这种情况下,移民局将认为这种资金来源不符合EB-5的要求,因为贷款并不是用碧云自己名下的财产做抵押所获得的。

举例B:

心悦的爸爸通过抵押爸爸名下的一栋房产获得一笔银行贷款,然后将这笔贷款无条件赠与给心悦,心悦再用这笔赠款做EB-5投资移民。
这种资金来源在现今EB-5申请中很常见,而移民局也特别地在电话中提到,这种情况的资金来源是可以接受的。

请注意,上述案例中父亲的贷款仍然需要由其个人资产作为抵押,并且其贷款的赠与必须是无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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