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Victor Shum     翻译:宋慈

经典的EB-5投资移民项目的模式是由一个美国公司成立一个新商业企业(NCE),然后向一个美国的就业创造实体(JCE)提供融资,由这个JCE使用EB-5投资移民者的资金作为其资金结构的一部分创造美国的就业岗位。

现在让我们把情况稍微修改一下:不是由美国开发商管理EB-5项目创造就业,而是由国际开发商在美国拥有或管理EB-5项目,并使用国外的EB-5投资人的资金进行融资。项目同样为每一个移民投资者创造相同数量的工作,而EB-5投资人及其家人也被同样的EB-5移民政策所约束。

后一种情况在EB-5项目中已成为一种明显的事实。在过去几年内,国际开发商已进入美国市场并开始开发项目,且在项目中使用EB-5资金作为项目资金结构的一部分。去年2月,上海的绿地集团在洛杉矶市中心的“洛杉矶•绿地中心”综合城市体项目动工。而时间拉近一点,在奥克兰市宣布的布鲁克林湾项目是由奥克兰的斯格地产开发集团与北京的泽信控股集团组成合资企业共同开发。这两个项目均有EB-5投资产品发售。

大多数的中国开发商进入美国市场是以融资伙伴的身份与知名的美国开发商成立合资企业,而这并非出于巧合。这主要是因为中国开发商认识到中国的商业地产开发与美国的商业地产开发之间的差别,而聪明的选择了与有经验的美国开发商合作,以使其项目可以更有效的执行。

得益于这样的安排,很多由于资金缺乏而萎靡了多年的工程突然可以继续开发。而一些长期由于缺乏国内资金而无以为继的社区也因为有了外国投资者的资金可以重新改造——其中只有一小部分是真正的来自于EB-5投资人。从地方和州的政府官员去中国开展贸易会谈,为他们的社区发展寻求外国直接投资的次数也可以看出,我们选举出的官员也认同这一点。

中国开发商在中国房地产市场疲软的时候也因为可以在美国将其投资多元化而受益。同样,美国的开发商也可以得到比其通常拿到的资金更便宜的资金来源,而同时也在EB-5竞争逐渐加剧的时候,在中国有了一个强有力的合作伙伴为其推销EB-5投资项目。

从对EB-5投资人最重要的移民合规角度讲,投资一个美国房地产公司的EB-5项目与投资一个中国房地产开发商的项目并没有什么区别:除去欺诈等情况外,获得一张永久绿卡的签证要求是完全一样的。美国移民局从未明确或暗示的排除过由外国公司参与EB-5项目,他们也不应该排除。

毕竟,EB-5项目的核心是为美国人在美国创造就业岗位。一个EB-5项目所创造的就业岗位数量是EB-5投资人和开发商在判断项目在投资移民角度能否存活的第一要务。只有当每个投资人的就业岗位满足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去讨论由国际开发商拥有或运营一个美国EB-5开发项目是否合适:无论怎样,项目所创造的就业岗位都是美国的就业岗位。

如果要说有任何影响的话,EB-5领域有更多开发商参与将带来良性竞争。在EB-5市场上有更多不同的项目供选择将持续的改善投资人选择项目的质量,增加项目顺利完工的可能性,并为项目所影响的社区带来额外价值。那些不能创造必要的就业岗位或不能还款给投资人的项目显然不利于整个EB-5项目的完善发展。

事实上,对美国地产开发领域而言,国际社会对其的兴趣并不是新近出现的趋势。加拿大是美国房地产市场最大的国际投资者。就好像很多美国开发商在他们的项目资本结构中纳入EB-5融资一样,国际开发商也这样做并不应感到惊讶。而且最重要的是,他们的投入也会给美国带来就业创造,同时带来的还有数十亿的外国投资刺激美国的经济——这远远超过仅仅由EB-5项目本身所创造的就业的影响。因此,本文所探讨的现象根本不需要担心,相反,国际开发商投资并开发美国境内的项目显示了他们对美国的信心。就好像参议员Senator Patrick Leahy所说:“当如此多的美国投资都向海外转移的时候,难道有一个政府项目(即EB-5项目)可以让海外投资转移到美国不是件很好的事吗?”

欢迎订阅我们的微信公众号aaeb5usa或扫描下方的二维码获取最新的EB-5相关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