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ecky Song

新议案中反响最大的三个变化莫过于投资额度的提高、目标就业区域的限制以及就业创造的限制。我们已经分析了投资额度和目标就业区域,今天让我们来看看新议案中对就业创造有哪些限制。另外,由于就业创造限制对EB-5项目影响较大,AAEB5曾翻译过一篇其总裁Victor Shum参与写作的倡导文章“专业律师呼吁变更:新议案对就业创造要求的限制与EB-5初衷背道而驰”,请点击此处查看。

议案原文翻译:“(iv)间接就业创造。—— 国土安全部部长应依照本项的规定,允许正在申请投资移民(在本款中规定)的外国人,其投资所创造的间接就业岗位,最高为(A)款(ii)项规定的就业需求的90%。

英文原文位置:第4页第9行至第17行

“(II) 包含非外国企业家投资贡献的项目。——

“(aa) 就业创造加成。——外国企业家可以基于非外国企业家提供的资本投资获得就业创造加成,但占就业创造总数的百分比不能超过非外国企业家在商业企业中的资本投资百分比。

“(bb) 限制。——外国企业家根据(aa)目的规定,基于非外国企业家资本贡献,可获得的就业创造加成,不能超过全部就业创造的30%,即使非外国企业家资本贡献超过了30%。

英文原文位置:第5页第22行至第6页第20行

“(vi) 目标就业区内的商业计划的批准。——在指定的目标就业区进行资本投资,应至少有50%的预期就业创造在(F)项(i)目(VII)子目规定的区域内产生,以满足(A)项(ii)目的就业创造的要求。如果在该区域产生的预期就业创造低于50%,外国企业家收到的该资本投资所创造的就业岗位总数应被限制为这样一个数量,使得其满足50%的就业创造需求在(i)目(VII)子目规定的区域内产生。

英文原文位置:第15页第21行至第16页第11行

AAEB5解读:就业创造限制因为比较复杂,反响表面上没有像涨价一样铺天盖地汹涌而来,但其实其影响比涨价更大。

首先接着昨天所提的与目标就业区域相关的就业创造的限制。议案规定可大致理解如下,对于位于TEA的项目,其创造就业的50%应该位于此TEA内。但其实准确的规定应该是,如果对一个位于大都市的TEA项目,项目所创造就业的50%应该位于此大都市范围内;对于一个位于大都市以外的TEA项目,项目就业的50%应该位于TEA所在的郡(county)的范围内。如果不满足此条件的,那么项目总的就业创造将被降低,直到总就业的50%位于前述大都市或郡范围内为止。

其次是对间接就业的限制。议案规定整个项目中间接就业不能超过所有就业创造的90%。至于议案中对直接就业和间接就业的比例的规定到底取决于就业创造企业(JCE)实际的直接就业(即项目的直接雇员),还是经济模型的直接影响计算出的直接就业,尚未明确。但无论如何,这对于一些几乎都是依靠间接就业如基础设施等没有直接雇员的项目有较大的影响,同时对于一些工期短于两年无法计算建筑直接影响就业且没有运营的项目影响更大。(本部分详解可点击此处查看“专业律师呼吁变更:新议案对就业创造要求的限制与EB-5初衷背道而驰”

最后是限制EB-5投资人将非EB-5资金所创造的就业纳入计算的比例。目前,无论EB-5资金占整个项目资金的百分比有多少,EB-5投资人都可以将整个项目所创造的就业算作其投资所创造的就业。然而,新议案对此进行了限制,虽然允许EB-5投资人计算非EB-5资金所创造的就业,但将此比例限制在不超过30%。对于此条业内人士有不同的理解,一些国内的解读观点认为是EB-5投资人所创造的所有就业不超过整个项目就业创造的30%,不管EB-5资金所占比例多少。大多数业界人士的观点是EB-5投资人可计算其投入的EB-5资金所创造的那部分就业,除此之外可额外叠加非EB-5资金所创造的就业,但可叠加的就业最多不超过总就业创造的30%。

我们通过对议案原文的阅读更倾向于后一种理解,举例来说,如果项目有55%高级贷款,25%EB-5贷款,以及20%开发商出资组成。那计算就业时,EB-5资金占25%,非EB-5资金一共占75%, EB-5投资人可以认领自己投资创造的就业(即总就业的25%),同时认领非EB-5资金所创造就业的上限(即总就业的30%),一共为总就业的55%。而如果项目有70%EB-5贷款和30%开发商出资,EB-5投资人可以认领自己投资创造的就业部分(即总就业的70%),以及非EB-5资金所创造就业(总就业30%,刚好到在上限范围内),一共为总就业的100%就业。

对于以上条款是否能够原封不动被通过,我们很是怀疑。但既然议案中有对就业创造如此之多的限制,也说明议会对EB-5就业创造很是不满,因此最后有些许变革估计也是难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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